西安交通大学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校师生开展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及其它活动,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西安交通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院、处、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及校外单位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报告厅、教室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下列活动(室内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或室外参加人数50人以上):
(一)各类庆祝、庆典、集会;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
(三)专题报告会、演讲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四)体育竞赛、科技竞赛;
(五)人才交流招聘会、企业宣讲会;
(六)新生注册报到;
(七)其它大型活动。
第三条 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社会或他人的利益。
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主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保卫处是我校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部门,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学校主办的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六条 学工部、团委以及各书院、学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及规范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四)接受学校保卫处和公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学校下属相关单位)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第十条 学校举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承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
(四)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
(五)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 经批准由学校各单位、部门主办的大型活动和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馆)举办的大型活动,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和场(馆)管理部门负责。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主办方和活动场所提供者安全责任各司其责,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参加人在1000人以上,须经公安部门审批的活动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四)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 保卫处应在活动举办前对学校主办的大型活动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保卫处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签字归档。必要时,保卫处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填写《大型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四条 学校大型活动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凡需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拟定活动方案,应按程序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各院、处及群众团体举办大型活动应由各院、处负责人审核后,提出申请;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由校团委负责人审核后,提出申请。
(二)各举办单位须通过OA系统提前一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15日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学校同意后,到公安局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表》在保卫处主页下载,由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1.大型活动的主要内容、举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参与人数、活动方式、路线;
2.责任人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
3.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的,必须注明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安全稳定方案、保卫措施:
1.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责任单位及负责人;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现场执勤人员位置部署、活动入场办法;
3.活动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4.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5.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6.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7.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三)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按照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保卫处责令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
第四章 审 批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进行审批。宣传部负责活动内容的审批;保卫处是学校主办的大型活动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大型活动安全稳定方案。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保卫处予以许可:
(一)主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安全稳定方案详尽,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不影响学校正常的科研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不予批准,或责令停止、部分停止活动: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危害校园安全和严重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的;
(四)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敏感时期及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的活动,需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主办者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保卫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存档并监督,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大型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对于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主办大型活动,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举办人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







